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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

  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明确的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

  第十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与水利工程管理、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防汛无关的项目;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只进入;

  (四)网箱养殖以及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内放养畜禽;

  (五)冲洗车辆和其他有污染的器具设备;

  (六)在水面游泳、进行水上体育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餐饮、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毒鱼、炸鱼、电鱼以及钓鱼。

  第十二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油库、剧毒物品仓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仓储场所;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擅自从事水上体育训练、娱乐、餐饮、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污染水源的设施,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污染水源的设施,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达标,不能按期达标的,依法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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