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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6年9月1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9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陆浑水库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海事管理部门对陆浑水库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嵩县水产管理部门对陆浑水库水产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防止对水源造成污染。

  第六条 建立对水源保护区的补偿、补助机制,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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