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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意见
(抚政发[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资源深加工产业团地建设,实现抚顺由资源型城市向资源深加工型城市的转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1、经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团地其土地可一次性批复给团地所在区,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给有关企业投资者,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对集体建设用地、荒地、废地,由县区政府组织协调,项目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采用购买土地入股或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县区对进入团地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或劳动密集型项目,组织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进行价格协商。土地出让金可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列收列支或明收明补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县区政府;对需征占集体土地的,县区可组织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用地价格,征占地涉及政府收费项目,除上缴国家、省以外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可以采用列收列支或明收明补方式返还。
  3、进入团地的企业可以比照省级以上开发区优惠政策,根据项目投资额、技术含量、安置就业和效益情况,经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团地土地的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租金标准的40%缴纳。
  4、新入驻团地企业实现的税收,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在五年内,全部留给县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或基础设施建设。
  5、县区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团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三年贴息支持。
  6、入驻团地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驻团地企业的供水、排水价格,五年内在现价基础上下调10%。
  7、对进入团地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劳动密集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两年贴息扶持。
  8、鼓励抚顺各金融机构对团地建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市政府按上年同期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增幅的贷款额给予奖励,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奖励3‰,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奖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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