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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和谐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2009年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柳州市、梧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90%以上的服务人口;玉林市、钦州市、贵港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80%以上;其他社区卫生服务覆盖70%以上的服务人口。各市规划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立。
  4、2010年各市基本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全部社区居民。
  四、项目实施主体、范围及时间
  (一)实施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城区人民政府为具体执行主体。
  (二)实施范围:全区设区的市。
  (三)实施时间:2007年9月至2010年12月。
  五、项目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
  1、加强社区卫生工作领导。政府有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具体实施计划,制定有本市、城区《和谐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公共卫生建设范畴,并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具体政策和措施。
  2、加大社区卫生财政投入。各市、城区政府增加的城市卫生经费,主要倾斜社区卫生服务,并制定相应经费拨付办法。各市、城区政府要按规定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人员培训和人员费用等经费;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一定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范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基本设备与设施,为其提供日常的运行经费,改善就医环境;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完成年度公共卫生任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全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3、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在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法人、自然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多部门参与,建立社区健康服务综合平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和医疗费自付比例等办法,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治。民政部门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救助首诊医院,人口与计生部门将计生宣传、指导机构;残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残联康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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