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确实难以落实指令性计划的单位,可实行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年安置计划,且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后,可以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非国有企业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企业交纳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有偿转移金须在安置计划下达1个月内转入市、县民政局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出。
(三)全面推行安排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不断扩大扶持就业的比例。对安置能力较弱而且安置难度大、退役士兵上岗率低的地区,可采取安排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转业士官(满10年以上)、立功受奖士兵予以优先安置,分别给其免试或在考试时加分待遇。
凡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凡接收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没有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在城镇安排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安置部门批准,办理公证后,可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1.5万元,服役满三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1.8万元;服役满四年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2万元),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各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落实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培训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人才劳动力市场和退役士兵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广泛收集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用工信息,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业可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助经费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