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贯彻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和保底安置的原则。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行为,落实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凡驻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驻抚中、省直单位要支持安置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受安置任务。安置计划要以2004年年底统计报表中在岗职工总数(包括全民、集体)为基数,按照不少于在岗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各级安置部门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