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执行
《工会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方面的各项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校、院)务公开制度。企事业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要把民主评议意见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规范厂(校、院)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提高公开效果。
5.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负责人应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按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咨询活动。混合所有制和非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要保证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劳动关系重要问题的参与权、协商共决权,执行劳动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6.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7.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政府对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对行政领导进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必须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县区政府要支持工会建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站,并给予必需的工作经费。
8.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
《工会法》,凡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制定、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