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的通知
(抚政发〔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肃税收法纪,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强化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大对税收流失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各级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大对税收流失的查处力度,对偷税、漏税、抢拉税源、变相返税行为实行重点打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营业执照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市政府核发的《纳税入库级次证》指定地点征收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税单位要建立催缴责任制。对偷税、漏税、恶意欠款的纳税单位,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在本市内跨区域引税、抢拉税源、变相返税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进行税收调库,同时按违规返税、造成财力流失的具体情节,由市财政局给予经济制裁;对地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偷漏税行为
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公安、监察、税务、工商、劳动就业、民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现有享受民政、校办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逐一审定。特别是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金、企业名称、法人资格以及减免税审批和企业现状;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和房屋租赁协议名称是否一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福利企业“四残”人员的真实性及用工比例和校办企业的主办学校出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减免的税款以偷税论处,并依法进行查处。对骗取减免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校办产业证书》和《再就业优惠证》,由有关部门严格审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违规办理相关证件和优惠政策的部门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纳税制度,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
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以生产经营场所为准。坚决杜绝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绝变相更名、变相废业等问题的出现,要坚决纠正“区内经营、区外注册”行为。
对1996年12月31日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维持现状;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要立即予以纠正,调整纳税地点。由市财政局、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对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税收进行定量分析后,将其税基还原,实行属地纳税,由市财政局统一测算后,在市本级与县区间进行利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