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切实抓好国家给予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国办养老机构要搞好改革、改组、改制,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为主、国有民营、托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引导国办养老机构从单纯供养“三无”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从单纯供养的办院模式向供养、医疗、教育、娱乐、康复和服务、经营一体化模式转变。在改制中,要依法保障养老机构中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国办养老机构利用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改革和发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通过政策调控,对“三无”老人实行货币化养老,对“低保”对象入院老人给予补助,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养老院等方式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在深化现有农村敬老院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乡(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老年服务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养老的社会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四)鼓励国有疗养院所、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兴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对上述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主管部门要予以妥善安排。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不完全养老机构,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养老产业体系。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任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各县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养老院建设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酌情给予减免。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款、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荣誉鼓励。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国内外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通过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及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养老管理与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和老年产品开发等专业,有关部门对上述部门在招生、收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对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养老产业,不断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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