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各区供销社机关经费来源渠道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供销社机关经费来源渠道的通知》(鄂政办函〔2002〕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武政〔1999〕59号)精神,解决各区供销社经费困难问题,进一步促进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区供销社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其机关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当地统一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