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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防疫
  17.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机构,依法制定动物防疫计划、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抓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
  18.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监测和防疫监督工作。坚持协调,完善制度,落实强制免疫、检疫、消毒、扑杀和堵截等疫病控制措施,控制和消灭规定动物疫病,使我市列入无规定疫病区示范区建设范围。到2010年,全市动物重大疫病临床无病例,争取达到免疫无疫区标准。
  19. 合理设置适应新形势下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建立指挥监督有力、执法管理规范、诊疗放开搞活的动物防疫新体制。强化县(区)、乡(镇)两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职能作用。
  20. 强化执法监督等公益性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将动物防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等履行公益性职能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1.加强市、县、乡、村四级防疫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乡、村两级防疫队伍建设,履行公益性职能的乡镇在编防疫、检疫人员的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村级畜禽防疫力量,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名畜禽防疫员。对村级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乡、村各承担1/4。
  22.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工作,到2010年,全面实行无公害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禽产品检验检测能力,争取将市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建成省级区域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保证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所需经费。
  23.对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屠宰加工、经营销售等环节全面开展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畜禽产品标识制度、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畜禽产品安全制度化管理。
  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畜牧经济持续发展
  24.保证畜牧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标准化畜牧小区建设和秸秆贮制、牛羊舍饲圈养等。
  25.建立科技兴牧财政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用于国内外畜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新技术推广试验等。
  26.建立稳定的动物疫病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动物疫病控制、防疫监督、疫情监测、防疫屏障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流转冷链等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病畜禽扑杀和疫情扑灭等防治工作,以及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经费支出。
  27.加大扶持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力度。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抚政发[2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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