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支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禁止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禁止设立“小金库”。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本地区公务员工资和各项待遇的统一标准发放。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7.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决策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由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各级政府及其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均聘请法律顾问。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通过媒体公布或采用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从2005年开始,涉法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率达到80%以上。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8.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并实施政府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决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政府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行政决策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抚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的决策责任人,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全面提高立法质量
9.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围绕促进改革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制定并组织实施好立法计划,突出重点和地方特色,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改进立法工作方法。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通过公布草案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自2006年起,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对本部门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及已不适应经济或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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