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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抚政发〔2003〕6号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不许以任何形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不许以物抵费。
三、
在开发商一次性交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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