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3]11号)
为了做好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劳动保障部《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灵活就业人员尽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二、各地应根据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制订合理措施,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代理服务机构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整体参保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同时也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况,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于其他用工类型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纳入覆盖范围。
三、为了使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医疗有保障,各地要认真研究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的缴费年限以及测算退休后医药费支付风险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单位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四、对于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医疗需求程度等因素,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保险层次、缴费标准和相应的待遇享受标准,尽量覆盖更宽的人群。
五、各地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认真研究、合理制定防范道德风险的管理政策。首次参保人员原则上须在参保缴费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中途因再度失业等原因而无力缴费的,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暂时中断缴费手续,经批准后可暂停缴费,停止享受统筹帐户医疗待遇,但保留续保的权利。在其申请续保时,必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足,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未申请中断缴费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中断缴费,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再次参加医疗保险,按首次参保办理。
六、鼓励有条件的部分就业人员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性保险,以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