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3]16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及劳动保障部《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一般应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选择不同的缴费比率,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统筹帐户缴费费率缴费的,享受统筹帐户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低于第1条费率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费的,享受所规定的对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的,经办机构为其设立个人帐户,享受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本条第1、第2或第3项保险的,同时可参加本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