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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要多渠道吸引农村人口向试点镇有序聚集,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经批准在试点镇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进镇落户人员),在教育、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部门均不得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收取进镇落户人员城镇增容费和其他费用。
  2.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试点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林场户口、农场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3.在试点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因城镇建设和规划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可将村民整体转为城镇常住户口。
  4.凡在试点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直系亲属,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城镇直系亲属者,均可落户试点镇,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5.对“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和“智力性移民”的外来人员可落户试点镇。
  6.根据进镇落户人员意愿,其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也可依法有偿转让;同时他们仍享有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镇落户人员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他们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小城镇一级财政和金库
  1.完善试点镇的财政体制,理顺区、镇两级财政关系,增强试点镇资金运作和调控能力,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试点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税体制。
  2.根据中发〔2000〕11号文件精神,试点镇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设立独立的财政机构和镇级金库。
  3.试点镇以2002年财政实际上缴为基数,超收部分,从2003年起3年内由区财政全部返还试点镇。
  4.对试点镇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新增加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金的80%返还试点镇。
  5.要建立镇级预算制度,规范各项收费、基金管理,将试点镇预算内、外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
  (五)优化投资环境,发展有特色的城镇产业
  1.要加强对试点镇工业园区的产业引导,着力向工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大开放引进力度,在规模经营上下功夫。积极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今后凡属镇域内的各类新办企业,原则上要集中到试点镇园区内,其产权关系不变,税收关系按属地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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