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根据职能调整的需要,试点镇原则上设1办、2部、5科,即党政办公室,政法人武部、群众工作部,财政科、土地规划建设科、经济贸易科、农业发展科、社会事业发展科。
3.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区对试点镇在行政管理、项目立项、城建、城管等方面原有的各项审批权、管理权采取精简一批、授权一批、委托一批和在试点镇设立集中办公窗口等形式,提高试点镇的行政办事效率。
4.按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延伸(或派出)到镇(街)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重要事项应主动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在征求所在镇(街)领导班子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高起点搞好试点镇建设规划,建立科学的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
1.试点镇各项建设应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坚持规划先行,各项用地和建设都必须符合已批准的规划。规划力求在30年内不落后。
2.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试点镇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试点镇编制新一轮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各试点镇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在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下组织修编。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规划编制工作要充分考虑试点镇的城郊特点、功能定位、产业特色、地貌特征和历史文化。同时,试点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试点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按法定程序批准。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和有关区负责,原则上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控制性详规、特色景观设计以及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建设规划,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市、区规划(国土)部门要保证试点镇发展支柱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要大力支持试点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和土地整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省国土规划部门的支持,在土地复垦计划上向试点镇倾斜,扩大试点镇建设用地指标;鼓励试点镇拆村并点,实施土地置换;允许试点镇以集体建设用地为合作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对试点镇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土地通过招标等方式予以出让,其增值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收取后,返还给试点镇用于安置农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三)进一步深化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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