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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基层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基层文化活动的新方法、新形式。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功能。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
  (三)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坚持开展每年一度的“书馆服务宣传周”、“全民读书月”、“知识工程”、“科教兴农”等系列活动。各区要开展独具特色的读书活动和读者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切实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看戏难”的问题。建立市农村电影供片中心,按照“2131工程”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农村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鼓励市、区专业剧团、社会艺术团队经常下乡演出,把优秀作品奉献给广大农民,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五)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区、文化先进街(乡、镇、场)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五、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市、区计划、财政、编制、建设、国土资源、人事、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二)要进一步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武发〔1997〕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通知》(武办文〔1999〕7号)的有关规定。
  (三)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文化馆、图书馆等重要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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