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对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的设备,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并坚决纠正文化设施被挤占和挪用的行为。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对社会开放。各区要加强对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利用,为文化部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三、大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二)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拨款,并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市、区群众文化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业务骨干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注重培养一批文化经营人才,努力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五)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活动中,对各类社会艺术团队、民间艺人要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文化主管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基层文化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担任基层文化指导员,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活动。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活动
(一)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贴近生活、反映时代特征、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我市“群星奖”和“蒲公英奖”评奖工作,积极创作、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及全省“群星奖”、“蒲公英奖”的评选。精心组织“迎春月”、“武汉之夏”、“武汉社区文化节”、“武汉农村金秋文艺调演”等大 型群众文化活动,使其不断提高水平,形成品牌。各区要继续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