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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一方面取消了部分免税规定。对经营性车船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加了部分免税的规定。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再者是保留了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五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对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收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车船税收征管实际,为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自治区地税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在《办法》未下发之前,各级地税局应按区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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