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新的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有什么变化?
针对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的问题,新的车船税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