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新旧车船税制的衔接工作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五、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区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在《办法》未下发之前,各地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深刻领会其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保监(险)部门取得联系,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按区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关于公共交通车税收优惠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结合我区目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征管实际,区局意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没有做出具体减税、免税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其车船税。
要求各地认真做好辖区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事业的纳税人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类型、数量等方面的调研工作。
附:车船税宣传提纲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车 船 税 宣 传 提 纲
一、车船税新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