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方式
(一)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为主,部门依法管理,联合开展行动”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进行逐个排查、综合整治中,既要全面清理各类违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又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其中,抚顺县以铁矿资源为主、清原县以金矿资源为主、新宾县以煤炭资源为主、东洲区以铁矿为主、顺城区以砂石资源为主。
(二)在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综合整治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矿山企业及非法采矿的重点、难点地区和热点资源的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市政府组成两个督察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组织和协调非法开采铁矿资源的专项整治战役,查处重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组成由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林业、环保、水利、电力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参加的治理整顿队伍,抓好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关停禁止的小煤窑、小铁矿、小金矿、采用落后工艺的选矿厂,及各类非法采矿场进行整治,对非法采矿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相互间要通力合作,对各县区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清理,围绕我市非法采矿的重点、难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点案件开展工作。
(三)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与意识。
(四)工商、公安、电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实施联合执法业务联系制度。要针对铁矿选厂泛滥的问题,停止独立选矿厂营业执照的审批;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独立选矿厂一律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非法倒卖矿产品的行为。
(五)市、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电力部门联合组建矿产资源整治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自2004年12月1日起,市、县区要每月召开一次综合整治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综合整治过程中的问题和协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