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7〕1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200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对象、资金列支等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的通知》(甬劳社老〔2004〕171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清凉饮料费列支渠道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10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