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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市)应尽快设立相应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全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设立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为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全市范围内,学前教育达标和强区、县(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新评上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市区甲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的奖励;扶持“49100工程”乡镇新建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市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其它完善学前教育办园设施、提高办园质量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四条 专项经费奖励和扶持标准
  (一)奖励经费
  1.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的,分别奖励10、15万元;评上强区、县(市)的,分别奖励15、20万元[其中,在达标基础上再评上强区、县(市)的,只补奖5万元]。萧山、余杭区按县(市)标准奖励。
  2.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达标乡镇原则上由区、县(市)负责奖励,其中属于“49100工程”的达标乡镇市奖励5万元。
  3.新评上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3万元,其中民办、集体办和部门办幼儿园,再增加2万元;新评上市示范幼儿园(挂牌)奖励2万元;六城区新上甲级及以上幼儿园的,奖励2万元,其中民办、集体办和部门办幼儿园,再增加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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