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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死亡次月起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再次发生的伤残部位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旧伤复发的,应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计发的,不再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计发。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时停止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蓄意加重创伤,人为致使伤害部位延期痊愈的。

  (二)违反工伤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职工被判刑期满及其它停止或暂时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后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间停止享受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或者被注销解散,由破产清算组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标准测算并优先拨付缴纳以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划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伤职工接收单位:

  (一)伤残级别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费用:

  1、工伤医疗费:以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至四级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5-6级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缴纳至生命余年。

  2、伤残津贴:以破产、改制或注销解散时伤残津贴为标准,每年按5%的水平递增,计算到退休年龄。

  3、生活护理费:以破产、改制或注销解散时的生活护理费为标准,每年按5%的水平递增,计算到生命余年。

  4、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缴纳至生命余年。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下列标准预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6个月,退休人员核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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