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通知
(郑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提高全市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为民服务意识,引导和鼓励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争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促进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根据《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办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人民满意公务员几天的参评范围是权势各级公务员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参评范围是上述机关中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
2.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办事公道正派,模范作用突出;
3.勤奋工作,善于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4.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善于接受群众监督,深受群众拥护;
5.在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同社会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荣誉和利益,依法行政,秉公尽责,在群众中影响好;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大局,转变作风,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竭诚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贡献突出、群众认可;
4.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协作精神强,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评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