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4]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当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建立基金运行状况按季度分析报告制度。
二、各统筹地区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及分析情况要实事求是,各经办机构要认真对本地区的当期统筹基金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后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管理关系分别报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汇总,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报送省厅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隐瞒不报或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