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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铁路局关于收回郑州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铁路沿线铁路土地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铁路局关于收回郑州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铁路沿线铁路土地的通告
(郑政通〔2005〕12号)


为进一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规定,现将关于收回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铁路沿线铁路用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使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铁路土地,侵占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偿向铁路部门交还铁路用地。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原铁路用地管理部门与一些单位和个人所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等,依据约定到期或逾期的,合同自行终止,铁路部门将无偿收回其用地;合同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无偿自行拆除在临时占用的铁路用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交回土地使用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自行拆除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铁路部门将依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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