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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推动,积极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1.发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作用。企业是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工作,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研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2.加强政府对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作用。坚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争取成为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在制订节能规划、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清洁生产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完善清洁生产各项激励政策。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的鼓励措施,结合广东省实际,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予以支持。在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优先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清洁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在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及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项目中属于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相应加分。省科技厅设立“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重大专项,每年安排经费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支持并认定100家企业成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

  各地级以上市在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制订本地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制订具体办法督促和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在相关项目审批、核准时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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