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证书领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凭证;
(三)受理凭证。
4.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4.1 受理人员职责
(一)审查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写是否漏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调阅微机档案信息,查验提交的文件是否与信息系统记载一致,查验房屋是否有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三)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专用印章。
(四)审查申请人交验的登记文件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录入资料信息,打印受理凭证,并将微机编号标注在档案袋上,注明登记类别;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4.2 初审人员职责
(一)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调阅微机信息,查验提交的文件是否与信息系统记载一致,查验房屋是否有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二)核对抵押档案资料与微机登录的信息是否一致。
(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返回受理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审核后的抵押档案和微机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核准人员。
4.3 核准人员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返回初审人员。
(二)将已核准的抵押档案、微机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缮证人员。
4.4 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抵押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记录。
(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核对登记编号,避免调出信息与抵押档案不符。
(三)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所缮写证书或证明的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
(四)整理已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抵押档案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与缮写的证书或证明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抵押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4.5 收费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