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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5.3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申请遗失补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房屋他项权证原始存根(复印件);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当日报纸(原件);
  (四)遗失证明(原件);
  3.5.4 经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申请遗失补证的,申请人持遗失补证申请证明,查阅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档案并复印登记证明原始存根,由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后,在原始存根复印件上注记“代原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登记专用章,不再补发新证。
  3.6 其他
  3.6.1 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的证明文件。
  3.6.2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3.6.3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7.1 经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应当持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向原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7.2 经登记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应当持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向原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3.8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记
  3.8.1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的,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设定他项权利摘要。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钢印。
  3.8.2 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核发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上注记抵押登记核准日期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缮写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
  3.8.3 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核发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上注记抵押登记核准日期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留存主要原件。缮写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并加盖“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抵押登记专用章”。
  3.9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证书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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