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 申请人交验的各种申请登记文件不得涂改。
2.15.2 申请人交验的申请登记文件有涂改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涂改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对交验的其他证件有涂改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或者在修改处注记并盖章。
2.16 登记的法定文字
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抵押合同、各种证明文件、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颁发证书或证明等的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
3.房地产抵押登记
3.1 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登记
3.1.1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借款合同(原件)。
3.1.2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3.1.3 个人之间借贷的,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
(七)经公证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3.2 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申请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