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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11.4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补充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三)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四)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2.12 登记受理
  2.12.1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交验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交验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全的,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受理凭证(以下简称受理凭证)。
  2.12.2 受理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座落、受理人员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凭证上签名确认。
  2.12.3 不予受理的,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13 登记申请撤回
  2.13.1 抵押登记申请撤回的,应由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
  2.13.2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抵押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申请撤回的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凭证。
  2.13.3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系统,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予以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
  2.13.4 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不予受理撤回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申请抵押注销登记。
  2.14 核准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的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15 有关申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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