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抵押当事人为个人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交验身份证,身份证无法交验的,应当交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军人交验兵役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交验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的居民交验身份证或者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国外自然人交验护照。
2.8.2 抵押当事人为单位
(一)境内法人,交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其他组织,交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国外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交验代表机构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9 公证
2.9.1 抵押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需经公证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2.9.2 因下列情形抵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委托代理的;
(二)个人所有的房地产抵押委托代理的;
2.9.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由司法机构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国外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10 申请登记文件
2.10.1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抵押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按指印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交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10.2 申请人应当按本规程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申请登记文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均须交验原件。
2.11 房地产抵押合同
2.11.1 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抵押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或者盖章。房地产抵押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2.11.2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11.3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