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本规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4.2 本规程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4.3 本规程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4 本规程所称预购商品房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4.5 本规程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5 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受理;
(二)初审;
(三)核准;
(四)缮证;
(五)收费;
(六)发证;
(七)立卷归档。
2.6 登记的法定名称
2.6.1 抵押当事人登记时使用的名称应当是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和惯用名称。
2.6.2 抵押当事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与其交验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相一致。抵押当事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则以其护照上的姓名进行登记。
2.7 登记申请
2.7.1 申请抵押登记的申请人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2.7.2 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抵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7.3 抵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抵押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交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2.7.4 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按规定内容填写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7.5 经登记的共有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8 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