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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
  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1.6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统一使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
  1.7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内容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状况,包括坐落、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建成年份;
  (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三)房地产设定抵押状况,包括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
  (六)房地产抵押登记日、登记受理日;
  (七)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2.一般规定

  2.1 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范围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
  (三)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
  2.2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范围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经预售出的房地产;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占有或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在建房地产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2.3 抵押登记类别
  2.3.1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2.3.2 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2.3.3 对抵押关系终止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4 登记的相关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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