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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房地(2006)7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附件:《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
  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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