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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五、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炒买炒卖经济适用住房房号,对于企业炒买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这一行为,要停业整顿(至少一个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网上公示,并记入信誉档案,作为定级、升级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再下达该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计划,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现有计划指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负完全责任;属中介机构的,要取消其备案证书。
  六、经济适用住房各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图纸审核的同时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绝不允许开发企业私自销售,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停止办理一切后续手续。
  七、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房管局收回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届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
  八、房源销售一律实行实名制,严禁更名,严禁转让他人,更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发生类似情况,除对所售房源的开发公司追究责任并处每套房1万元罚款外,还将对炒买炒卖房号的购房人记录在案,今后不准其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经济适用房管理实行六优先、六不准:
  (一)对以下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
  1、获得省级以上劳模、英模称号者。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可分期分
  批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3、纳入我市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对以下项目优先安排: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2、开发项目属于扫尾工程的项目(小区总规模控制在15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
  3、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项目。
  (三)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审批新开发建设项目: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
  2、项目建设位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布局要求的。
  3、自筹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4、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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