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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自《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尽管我们已多次召开会议,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销售秩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个别企业违规操作,不按《办法》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之前,企业自行销售的房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务必于12月20日前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并进行合同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该套房没有售出,房源一律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二、凡2005年11月1日《办法》颁布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所有房源必须纳入公开销售渠道。个别企业在11月1日后未经报批自主销售的房源不与认可,即便是符合购买资格的申购人也应纳入公开销售范围。
  三、此次清理整顿后,所有房源纳入正常销售范围,购房合同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由开发企业持购房户信息备案表,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房源另行分配。
  四、属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时必须提供拆迁安置名单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属于定向开发的项目,购买者必须是本单位符合资格的职工实名购买,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经单位审核签章后上报,经济适用房中心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销售原则,不允许企业私自对外进行销售,已经签订销售协议的,其购房者必须是本单位符合购房资格的职工实名购买,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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