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经能〔2007〕219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2〕132号)的规定,结合厦门地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现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经能〔2006〕3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上加油资格管理适用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水上所有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加油船,都须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经营。
二、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审程序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办理年度审核,具体年审程序如下:
(一)年审时间:每年的5、6月份为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