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购置;应急抗灾抢险等突发事件所发生的物质储备、保障等支出。
(六)其他用于城市维护与建设的支出。在保证上述各项得到维护建设的前提条件下,专项资金可适当用于有关城市小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焚烧等支出按工作量以及转运、填埋、焚烧所需的成本安排;
(二)城市公共绿地养护所需资金按实际面积和规定定额安排;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用电等正常性支出按照实际用电量计量安排;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设施等维护设备购置以及绿化苗木的种植、补植按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确定的金额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应遵循以下支出管理要求:
(一)城市维护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工程招投标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投资规模在招投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采购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采购。
(三)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都必须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预决算。
(四)使用专项资金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应纳入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行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应由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列入项目单位的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需求、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中止,影响年度预算执行而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同一支出功能类级科目内,项目变更调整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批;5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