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部门从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绿化、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等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支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环卫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维护、兼顾建设的原则。优先保证各项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正常维修、维护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照明设施用电的支出;城市内湖湖面保洁及防洪设施正常运转等支出;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的改造及维修、维护;桥涵、防洪堤坝的改造、维修、维护以及相关设备购置;夜景工程的维护以及照明用电支出等。
(二)公共环境卫生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填埋、焚烧、保洁等支出;公共厕所、街道洒水、城市卫生日常管理所需的大型及专业设备购置。
(三)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绿化、园林绿化、公共绿地绿化;苗木采购、种植、补植、修剪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重大节日城区主要道路及设施的景观布置等支出。
(四)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城市交通信号、交通护栏、标识标志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