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根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广电局、公安厅、安全厅、工商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广局发【2006】142号),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如有特殊情况,需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未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而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均为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进口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作,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实施。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内容、目的、方式和收视对象,不得超过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及要求。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限于2006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凡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免除行政处罚;在限期内不愿自行拆除且经劝说无效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行政部门的查处。
杭州市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举报受理电话:12318。
特此通告。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