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对其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赚取房屋买卖差价或者租赁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五、实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盖章制度。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名,其他人员签名无效。
2007年6月30日前,协会将对全市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进行登记并建立签名备案及电子档案,刻制执业专用章。未经协会备案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得签署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
2007年7月1日起,协会将把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建议房产交易、金融、抵押等部门不再受理未经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
六、《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的推行时限。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积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领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的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协会。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一并上报。
七、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协会将协助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督,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视其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收回中介机构备案证等处理;对违规的执业人员,视其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省建设厅收回其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并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禁止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