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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关于推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关于推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的通知
(郑房地估[2007]2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的通知》(中房学〔2006〕15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建设厅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转发给你们(可从郑州房地产网www.zzfdc.gov.cn下载),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推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及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和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要通过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让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签订房地产经纪业务推荐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二、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要将《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备案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种经营证照和在本机构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照片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积极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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