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发展信用服务行业。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科学客观信用信息,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努力提供各具特色、高质量的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51号),加快构建以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心,各设区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为分支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着力建设统分结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与发布平台,为全省行政性组织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加大信用教育与宣传力度。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为学习内容;切实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资格、资质的教育和培训;在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人员,学习和掌握企业信用管理必备的知识和业务技能;提倡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信用基础知识,教育公众牢固树立信用意识,重视自身信用及社会对自己信用的评价,形成良好的信用市场需求环境。
(五)发挥政府先导与示范作用。在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应带头先行,着重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结合行政审批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周期性检验及评级评优、税费征管、项目审批、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环节,对应用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更多地利用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来履行职能,提高行政和廉政效能。
(六)完善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相关政策。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清理和修改与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需求政策和制度,促进信用市场需求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广泛开展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保障各类信用消费安全,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加快健全和完善我省的失信制裁联防机制,推行违法违规记录披露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所淘汰。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和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逐步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信用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不同形式公开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利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市场需求,依法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