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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金融和商务活动方面
  1.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和个人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贷款、保险、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依法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委托对当事人信用进行评级,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避免为失信法人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商业交易。
  2.各商业银行适当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发展信用卡(贷记卡)发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支票等金融产品,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对优质守信的小企业开办小企业信贷业务,对优质大中型客户开办法人帐户透支贷款。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跨行贷款的集团企业的信用状况等,逐步依据相应的法规,实行强制性评级或信用评估。
  3.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营决策和签订经济合同等商务活动中,主动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情况,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企业和个人也应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4.企业和其它组织结合自身经营和发展实际,更多地利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各类信用产品来建立客户和员工信用档案,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信用风险,扩大信用收益。
  5.企业和其它组织在外经外贸和国内商务活动中,积极采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国内交易信用保险与保理、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等信用产品,减少经营风险。
  (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报告作为选拔、聘用、录用人才的必备手续,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发挥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和用人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
  2.各类从业资质和职称评定管理机构在受理、评审、检查监督个人从业资质和职称工作中,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审定和奖罚的重要依据。
  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将其作为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职能与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可操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信用办牵头,建立省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各地各部门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的情况应及时送省信用办(省整规办)。
  (二)建立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规章制度。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重要前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信用征集、披露、评级、监管、失信制裁、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机制等信用法规;对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而当前工作中急需规范的问题,省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引导、规范,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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