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整规信〔2007〕49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整规(信用)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精神,为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重要意义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所谓信用市场需求,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等信用管理当中的实际问题,对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管理要求等信用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要。目前,我省信用市场发育滞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服务企业偏少,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产品质量不高,反过来又影响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国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将由货币经济时期进入信用经济时期。我省2006年人均GDP2.1万元人民币,已超过2000美元,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必须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及服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成本与金融风险、改善投资与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重点发展的信用产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