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1日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北纬29°32.4′、东经122°3.3′,北纬29°32.4′、东经122°29.2′,北纬29°16.2′、东经122°3.3′,北纬29°16.2′、东经122°23.5′四点连线之间的陆域和海域,总面积114950公顷。
保护区范围和界线需要调整的,经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象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市和象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渔业、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依法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维护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